馆内规章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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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馆印章使用管理办法
发表日期:2022-04-11      分享到:

档案馆印章使用管理办法

2025年修订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馆印章使用和管理,维护印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,确保用印合法、合规,根据《哈尔滨工业大学(深圳)印章管理办法》(哈工大(深圳)办〔202151号)、《哈尔滨工业大学(深圳)校级印章使用管理实施细则》(哈工大(深圳)办〔202152号)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“哈尔滨工业大学(深圳)档案馆”(以下简称“部门印章”)和“哈尔滨工业大学(深圳)档案馆档案证明专用章”(以下简称“证明专用章”)。

第三条 部门印章和证明专用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。

第二章 使用范围

第四条 部门印章的使用范围包括:

(一)以“哈尔滨工业大学(深圳)档案馆”名义办理的公文,包括但不限于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、报告等,向校外单位发送的函件,以及在校内发布的文件等;

(二)以“哈尔滨工业大学(深圳)档案馆”名义颁发的证书等;

(三)在档案馆业务范围内,以“哈尔滨工业大学(深圳)档案馆”名义办理的业务文件等;

(四)依照上级部门或校内相关单位规定、要求,经部门负责人审定,需要使用印章的其他文件和材料。

第五条 证明专用章使用范围包括:

(一)档案馆出具的档案复制件;

(二)档案馆如实描述档案信息出具的证明;

(三)依照上级部门或校内相关单位规定、要求,经部门负责人审定,需要使用印章的其他文件和材料。

第三章 使用审批程序

第六条 部门印章和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应遵循“分类授权”和“逐级审批”原则。

(一)部门综合性、整体性工作和重大事项,不做授权,必须严格遵循“一事一报”的逐级审批原则,由申请人填写《档案馆用印审批单》(附件1),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,方可用印。

(二)部门例行业务性工作事项可做授权。各业务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长期存在的,需大量使用部门印章和证明专用章的事项及相关材料,经部门负责人授权,用印材料可由各业务负责人审批用印。

部门例行业务性工作事项的授权,由业务负责人结合工作实际,整理归纳本业务范围内需授权的清单,填写《档案馆用印审批授权书》(附件2),经部门负责人同意,报部门印章管理人员备案。

第七条 部门印章管理人员根据部门负责人的最新授权决定,对授权事项进行动态调整。

第八条 申请使用部门印章和证明专用章,须由业务负责人提出用印申请,经部门负责人审批。如相关业务已授权的,按所授权的权限进行用印。

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申请,均应通过填写《档案馆用印审批单》提请审批,由印章管理人员审核后用印。

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应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工作,并定期整理报校区办公室备案。

第四章 使用规范

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使用印章时,应将印章摆放端正,用力均匀,确保印迹清晰、美观、标准。

用印文件中如有落款和日期,应在相应位置盖章,要求骑年盖月,上不压正文。页数较多的资料需加盖骑缝章的,应在相应的连接线上或纸页边沿再加盖前后相一致的印章。

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过程中出现印迹扭曲、模糊等不规范的情况,原则上应另行制作材料,重新规范用印,并在原材料上已盖章处写明“作废”,统一作销毁处理。

第十三条 已盖章的材料,因实质内容修改需重新用印的,须重新提交用印申请。

第十四条 需要密封的文件、信函等材料,印章应盖于信封封口处。

第十五条 文件用印需持完整资料,仅持盖章页和盖章页是空白的不予用印。

第十六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性、证明文件、单据、证件或纸张上加盖印章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
    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

档案馆用印流程图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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